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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在我國,功能性食品常與保健食品一同提及,功能性食品產業的悄然興起也常被解讀成為保健食品行業的快速發展,但事實上依據國內已有的法律規章,保健食品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作為特殊食品在功能聲稱、產品宣傳及產品上市前的功效審評等方面都有明確的法規細則,而功能性食品在國內至今還未擁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其監管仍歸為普通食品范疇。
國內外功能性食品的定義及法律定位
1. 國內功能性食品的定義
國內對功能性食品的定義如表1。
對于功能性食品定義的引用主要分為四大類。
此外,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盧衛紅編著的《功能性食品與中國藥膳》明確,功能性食品是一類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除了提供足夠的營養外,還能對人體產生有益影響,具有一般食品所沒有或不強調的功能,即調節人體生理活動的功能。功能性食品既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又適宜于健康人群食用。功能性食品具有調節機體功能,并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不以治療為目的。它涵蓋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和具有一定功能性如(增強人體體質、防止疾病、調節身體節律、恢復健康和延緩衰老)的普通食品等多個食品類別[18]。
白新鵬編著的《功能性食品設計與評價》明確,功能性食品具有以下的特點: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不得進行功能聲稱、不得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產品上市前無需注冊或備案。二是適用于沒有疾病的人群(未成年人、孕婦和哺乳期女性除外),基于自身需求,科學地補充某些營養物質。三是功能食品本質是食品,而不是一種片劑、膠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膳食補充劑。四是除了提供充足的營養物質外,還對身體功能產生有益效果,表現為提高健康和舒適狀態,或減少患病風險。五是作為日常食物消費的一部分,功能性食品形態較為零食化、方便即食,在滿足消費者口感、方便即食的同時兼具功效性[19]。
由此可見,功能性食品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官方定義和法律地位,其定位尚未達成共識。部分研究人員認為功能性食品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進行監管,產品上市前無需注冊或備案,不得進行功能聲稱。部分研究人員認為功能性食品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的特殊食品和部分普通食品。筆者通過查閱文獻后歸納總結,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具有如下特點:以營養健康為目的而進行的專門設計和特殊加工,功能因子含量或活性明顯高于普通食品,且有科學證據證明其有有益健康的功效,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2. 國外功能性食品的定義
Glenn R. Gibson 和Christine M. Williams 編著的《功能性食品》明確指出,功能性食品是一個概念而不是一種明確定義的食品,是提高身體素質和慢性病營養干預的重要途經。上個世紀70 年代“功能性食品”概念被日本官方首次提出后逐漸傳入歐洲,其定義為具有與生物防御、生物節律調整、防治疾病和恢復健康等有關的功能因素,經設計加工,對生物體有明顯調整功能的食品,嶄新的概念為日本的食品工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帶來了大量的發展機遇。受到日本的影響,新西蘭在1985年發布的《膳食補充劑法規》規定本國的功能性食品包含膳食補充劑、補充食品和部分具有健康聲稱的普通食品三種。歐盟于1998 年成立了功能性食品科學協會(FUFOSE),為功能性食品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構支撐。2009 年,美國營養協會將功能性食品描述為“作為消費者日常飲食的一部分,對健康具有潛在益處的食品,包括全食品和含有強化、富集或增強生物活性成分的食品”。
對比可見,不同國家對功能性食品的認知并不相同,其與“一般意義”的普通食品以及藥品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是否為增強功能性而進行產品設計和特殊加工,二是是否能夠預防、診斷或治療疾病,三是不同的適宜人群,四是食品的展現形態差異,五是如何進行功能性聲稱。由此引申的各國相關監管立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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